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EV-113-南小-1565-2025011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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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5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被 告 劉玲芳即劉采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 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請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於本件係主 張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請求?㈡若是,請提 出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9日事故發生時機車執照係屬吊銷中之證 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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