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EV-113-南小-1566-2024122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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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5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繆翔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6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 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