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EV-113-南小-1567-2024122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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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吳姿葦  住○○市○○區○○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 被   告 蔡秀孌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09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之辱罵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上 之損害,自屬正當。本院審酌兩造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兩造 所得及財產之經濟狀況,暨兩造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新臺幣3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 請求,尚難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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