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EV-113-南小-1596-2024121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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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9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吳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59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7日下午2 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77元,及其中新臺幣34,087元,自民 國113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