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EV-113-南小-1608-2024112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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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08號 原 告 錢威宏 被 告 許袁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袁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61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 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惟原告 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原告因被告犯 3人以上共同詐欺而生之損害10,066元,至原告另主張請求被告 給付其他轉帳金額50,018元及緊急備用金40,000元部分,非屬被 告犯罪所生之損害,原告仍應就此部分繳納裁判費。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90,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