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EV-113-南小-1610-20241122-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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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10號 原 告 符麗君 被 告 嚴德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嚴德倫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__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㈡提出準備書狀__件及繕本__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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