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EV-113-南小-1610-20250218-3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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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10號 上 訴 人 符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德倫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610號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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