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EV-113-南小-1623-2025021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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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23號 原 告 高國恩 被 告 郭芷彤 訴訟代理人 邱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 1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