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EV-113-南小-1623-2025021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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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23號 原 告 高國恩 被 告 郭芷彤 訴訟代理人 邱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 1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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