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EV-113-南小-1627-2025012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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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林竺萱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1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七樓之2(送             達地) 被   告 徐暐喆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2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 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176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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