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EV-113-南小-1631-2024122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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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被 告 沈育權 住○○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 ○○○○○○○○安南辦公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18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