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EV-113-南小-1634-20250212-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6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郁雯 被 告 黃博治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3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02元,及其中8,832 元自民國108 年 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中 10,470元自民國108 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