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EV-113-南小-1635-2024112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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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35號 原 告 陳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2199號毀損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以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時主張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00元,惟原告因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毀棄損壞之行為 所致之原告狗籠損害,未及於原告之寵物就醫費用400元,故此 部分應繳納裁判費,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4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