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EV-113-南小-1639-20241128-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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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3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麟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發支 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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