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EV-113-南小-1656-2025012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6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何秀美即何凰菱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臺南○○○○○○○○仁德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47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5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14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