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EV-113-南小-1659-2025020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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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659號 原 告 蔡岳璁 被 告 蔡彣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臉書帳號「蔡彣山」,在暱稱「舞舞舞嗚嗚 嗚拿不到」貼文下方留言處,標註原告使用之臉書帳號「林柏維」,並留言:「講那什麼幹話 難道整天意淫的動漫人物會出來幫你打手槍嗎?」、「整天玩遊戲送sc給vt vt 會去你家幫你口嗎」、「講話都不用腦的,講的好像您在地球上有什麼用一樣,好啦 回家馬上幫你點一盞燈寫一張符希望您跟您家人可以去火化場報到」、「國中高中先畢業再來吵,扯東扯西的製造對立歧視,神明跟我說你頭7的時候記得多燒點紙錢給你去買書讀」等語,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二、經查,原告自承臉書帳號未使用真名,且無個人頭像照片, 而上開留言內容亦未具體指明原告之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身分資料之文字,一般人無法由臉書帳號「林柏維」連結並特定原告之真實身分,是原告主張其社會評價因上開留言受損,自難憑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