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EV-113-南小-1665-2024121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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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665號 原 告 曹宸豪 被 告 陳美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鄰居關係,曾有訴訟糾紛,被告認原 告在其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2門外裝設監視器,已侵犯其隱私權,竟於民國112年10月1日19時6分許,在上址基於毁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剪刀剪斷原告裝設監視器(下稱系爭監視器)之線路,再將系爭監視器重摔在地,致系爭監視器(含記憶卡1張,下稱系爭記憶卡)損壞不堪使用。系爭監視器及系爭記億卡係於111年間購入及安裝,當初購買之價格分別為新臺幣700元、800元,安裝之費用為1,000元,合計共2,5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監視器之損失應計算折舊。系爭監視器內並 沒有記憶卡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關係,曾有訴訟糾紛,被告認原告在 其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2門外裝設監視器,已侵犯其隱私權,竟於112年10月1日19時6分許,在上址基於毁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剪刀剪斷原告裝設系爭監視器之線路,再將系爭監視器重摔在地,致系爭監視器損壞不堪使用等情,業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327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84號刑事卷核閱屬實,被告復不爭執有毀損系爭監視器,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屬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監視器係於111年間購入及安裝,當初購買 之價格為700元,安裝之費用為1,000元,業據提出監視器目前網路價格及安裝費用參考價格資料1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可採信。本院審酌系爭監視器於111年間購買,當初購買價格為700元,系爭監視器係於112年10月1日19時6分遭被告毀損等情,認系爭監視器於112年10月1日19時6分遭被告毀損時之價值為350元,加計安裝之費用1,000元,原告所受之損失共1,350元。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原告主張系爭監視器遭被告毀損時,系爭監視器內含記憶卡1張亦遭被告毀損,被告則否認系爭監視器遭毀損時內含記憶卡1張,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舉證證明,惟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主張系爭監視器遭毀損時內含記憶卡1張云云,尚難採信。原告既未舉證證明系爭監視器遭毀損時內含記憶卡1張,則其請求被告給付記憶卡毀損之損失8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之毀損行為,致受有1,350元之損失,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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