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3-南小-1666-2025020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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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吳俊鴻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被 告 戴武慰 住臺南○○○○○○○○歸仁辦公處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6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438元,及其中新臺幣52,726元部分自 民國113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5 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4,181元部分自民國113 年11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