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EV-113-南小-1667-2024123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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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6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葉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6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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