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EV-113-南小-1669-20250108-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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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林永淦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66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8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 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