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EV-113-南小-1670-202501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6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王燕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2月21日與訴外人中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雙方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為限度,首次可動用額度爲8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4年2月21日起至95年2月20日止為期1年,期滿30日前,中華銀行或被告如無書面通知撤銷、解除或終止契約內容,得逕以同一內容繼續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借款利率以週年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並約定被告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改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嗣被告並未依約清償;其後,中華銀行將因上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對於被告所生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再將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其後,富全公司又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經原告核算結果,被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仍未清償。為此,爰依債權讓與及消費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5,439元,及其中78,175元,自民事起訴狀送達本院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麥克現金卡 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份、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3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復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並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債務,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清償就前開借款債務積欠之本金及利息。從而,原告本於債權讓與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復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敗訴,揆之前揭規定,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5,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且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民法第203條規定,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乃因小額事件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