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EV-113-南小-1675-2024122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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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675號 原 告 王維裕 被 告 吳苡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6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 4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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