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EV-113-南小-1695-2024120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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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95號 原 告 陳睫函 被 告 陳姿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23第2項、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3 年10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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