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EV-113-南小-1704-2025010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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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704號 原 告 彭冠維 被 告 陳凱帝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7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