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EV-113-南小-1708-2025021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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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7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健 被 告 林義峯即霄秋梅之繼承人 林家宏即霄秋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霄秋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406元 ,及自民國99年1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霄秋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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