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EV-113-南小-1712-20250224-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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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馬騰兼馬端陽即馬海龍之繼承人 馬崇倫即馬端陽即馬海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馬騰」記載,應更正為「馬騰兼 馬端陽即馬海龍之繼承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二記載之內容,應更正如本裁 定附表一、二所載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時間(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年息) 1 14,102元 113月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 1.775% 113月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附表一: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訖時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息) 1 14,102元 113年6月2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 1.775%之10% 2 113年10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1日 2.775%之10% 3 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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