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EV-113-南小-1714-2025012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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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住○○市○○區○○○街000號 被 告 黃聰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1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20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32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6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