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EV-113-南小-1714-2025012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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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住○○市○○區○○○街000號 被   告 黃聰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1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20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32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6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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