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EV-113-南小-1724-2024122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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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24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王柔策 上列原告與被告標彥宏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 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