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EV-113-南小-1746-2025021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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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陸威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益 訴訟代理人 鄭振堅 被 告 童泓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李宗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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