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EV-113-南小-1751-2025022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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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751號 原 告 黃健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三 樓之0 被 告 甲 (姓名及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乙 (姓名及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兼甲乙法定代理人 丙 (姓名及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兼甲乙法定代理人及 丙訴訟代理人 丁 (姓名及住所,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667元,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丁如以新臺幣6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 款(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對其為侵權行為,而被告甲於民國00年0月出生(限閱卷第7頁)、被告乙於00年0月出生(限閱卷第9頁),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前揭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該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識別相關資訊,是以本件被告甲、乙、丙、丁均以代號表示,並製作姓名及代號對照表附於本院卷證物袋內,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住居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三樓之5( 下稱原告房屋),被告同住在原告房屋樓下即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之5(下稱被告房屋),兩造為上下樓鄰居。被告丁曾於111年間涉嫌偷拍原告裙底,事後被告丙在派出所向原告鞠躬道歉,原告未對被告丁提出告訴,惟被告丁於數月後,用螺絲釘扎破原告自小客車,原告提出刑事告訴,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被告丁變本加厲,自112年2月起至113年10月止,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被告房屋露台,對著在原告房屋內之原告及原告未成年女兒咒罵三字經、比中指、食指中指合併敲頭、夜間使用手電筒或照明設備向原告房屋陽台與窗戶閃燈、持掃帚抹布等清潔用品作勢攻擊、向原告房屋陽台潑灑大量不名液體等惡意辱罵言詞及肢體動作,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名譽人格權,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9萬元等語。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抗辯:兩造居住在同棟大樓,被告丁在自家二樓露台運 動、朝著天空亂比,同棟很多住戶都有裝設監視器,原告不能證明被告丁是朝原告住家比中指及不雅手勢。又被告丁曾在晚上在露台澆水時,聽到原告房屋警報器鳴叫,才會用手電筒探照看發生何事。被告丁未對原告房屋潑灑液體,只是在沖洗自家陽台遮陽傘帆布時,潑到原告房屋陽台牆壁。被告甲、乙、丙不會未到二樓露台,本件與渠等無關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及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且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而行為人是否侮辱被害人,判斷上應參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並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不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害。又所謂侮辱,係指侮謾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任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均屬侮辱,且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之客觀環境與條件,得以特定或推知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亦難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原告主張被告以比中指、比小指甩動、比食指中指合併敲頭手勢、於夜間使用手電筒或照明設備閃燈、潑灑大量不明液體等方式,對原告公然侮辱,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先負舉證之責。  ㈡兩造為同棟上下樓鄰居,該棟大樓共有26層,原告房屋在三 樓之5,被告房屋在二樓之5,被告房屋廚房外推為露天露台且無屋頂遮蔽,被告丁在露天露台種植花草,原告房屋則無露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81頁);原告主張被告丁於在被告房屋露天露台,對原告房屋比中指、比小指、以食指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拿照明設備照射鏡頭、用水潑灑鏡頭等動作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光碟為證(調解卷第17-23、33頁),且經本院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6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86-95頁),被告丁復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為光碟影片中之男子(本院卷第81頁),由此堪認被告丁確有於自家露天露台,對原告房屋比中指、比小指、以食指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拿照明設備照射鏡頭、用水潑灑鏡頭等動作之情形,堪可認定。  ㈢被告丁比中指、比小指、以食指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 之行為(附表編號1-5、7-13、16、18、22-25、28、30-32、35):   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合理認知,對他人「比中指」、「比小 指」、「以食指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等手勢,係對人不滿或惡意侮辱之肢體動作,其中「比中指」通常表示以髒話侮辱他人,「比小指」通常表示「沒用、膽小」,「以食指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通常意指對方頭腦有問題;上開肢體動作,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之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動作,如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為之,即有減損該人於社會上之價值或地位。被告丁在自家二樓露天無屋頂遮蔽之露台,朝向三樓即原告房屋為上開動作,同棟共有26層,三樓以上住戶可得自上往下目視而共見共聞,被告丁之行為,足讓一般人認知用以侮辱設置監視器之住家即原告之意思,顯係故意貶損原告在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且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足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被告丁上開行為,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堪可認定。  ㈣被告丁持照明設備照射原告房屋監視器鏡頭(附表編號6、14 、15、17、19-21、27、29、33、36-45),及用水潑灑鏡頭(附表編號34、46),以及高舉掃帚轉動數次(附表編號26)部分:   被告丁固有拿照明設備照射原告房屋監視器鏡頭、用水潑灑 鏡頭,高舉掃帚轉動數次等情,然前開動作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合理認知,其含義尚有不明,難使第三人客觀上得知究係何意義,各該行為至多令原告日常生活情緒不悅,難認有貶抑原告之人格、地位,而減損原告社會評價之情,況雙方已有糾葛素怨,衡情容易對對方所為,主觀上偏向非善意之解讀,實難因而認定被告丁前開行為,係故意妨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  ㈤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丁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業經本院詳述如前,應認屬情節重大,並已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又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自陳碩士畢業,目前擔任教職,月收入約8萬元;被告丁陳述其高職畢業,從事科技製造業,月收入約4萬餘元(本院卷第38頁),兼衡兩造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所得及財產之經濟狀況(限閱卷),另斟酌被告丁前開侵權行為之期間及方式,以及原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丁給付精神慰撫金,以6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㈥按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依此規定,共同侵權行為可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三種。而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非侵權行為人,即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對原告為比中指等不雅手勢之侵權行為人為被告丁,另潑灑不明液體部分,無法確認何人所為,被告四人同住在一屋,故主張被告甲、乙、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本院卷第36頁),惟為被告甲、乙、丙所否認,應由原告就被告甲、乙、丙之共同侵權行為實負舉證之責。惟依本院前開勘驗結果,不能證明被告甲、乙、丙有何侵權行為,本院自無從僅憑被告甲、乙、丙係被告丁同住之家庭成員,遽認被告甲、乙、丙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請求被告甲、乙、丙應與被告丁共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不可採。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丁賠償,係屬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其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2月6日(於113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12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送達證書見調解卷第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給付6萬 元,及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原告、被告丁各自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丁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丁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勘驗結果 1 000000000.836885.mp4 影片全長33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09:08」,有一男子在牆邊放置物品後,抬頭對著鏡頭並舉右手比中指。 2 000000000.553897.mp4 影片全長8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34:25」,有一男人走過,行走時,右手拿東西、左手朝鏡頭比中指。 3 000000000.853521.mp4 影片全長33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25:24」,有一男子走出,抬頭對著鏡頭,先舉左手比中指,再舉雙手比中指,之後進入屋內。 4 000000000.736003.mp4 影片全長26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17:50」,有一男人走出牆邊,抬頭看鏡頭,右手比中指。 5 000000000.931508.mp4 影片全長29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07:01」,有一男子走出,對著鏡頭,先用左手比中指數次,再用左手食指及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之後轉身進屋內。 6 000000000.700741.mp4 影片全長9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47:35」,有一男子用右手拿發光裝置對著鏡頭,接著轉身用左手拿起花盆,右手拿著發光裝置照著花盆。 7 000000000.400829.mp4 影片全長31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59:13」,有一男子背對鏡頭在整理花盆,接著轉身面向鏡頭,先用雙手比中指晃動數次,再用雙手食指及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 8 000000000.204215.mp4 影片全長19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10:37」,有一男人走出牆邊,邊走邊抬頭看鏡頭,右手比中指。 9 000000000.935601.mp4 影片全長19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57:03」,有一男人走出牆邊,邊走邊抬頭看鏡頭,右手比中指。 10 000000000.150948.mp4 影片全長33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11:13」,有一男人從畫面右側走出,未抬頭但邊走邊高舉雙手比小指,再從畫面左側走出,未抬頭但邊走邊高舉右手比小指。 11 000000000.401754.mp4 影片全長24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54:17」,有一男人從畫面右側走出,邊走邊高舉左手比小指,行走時有抬頭看鏡頭一下。 12 000000000.252392.mp4 影片全長25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50:05」,有一男子面朝地上花盆,接著舉起右手,先單比出小指晃動數次,再比中指晃動數次,最後再比小指後放下右手。 13 000000000.518804.mp4 影片全長20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18:59」,有一男人從畫面右側走出,邊走邊高舉左手比小指,行走時有抬頭看鏡頭一下。 14 000000000.493177.mp4 影片全長51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25:49」,有一男人在左手拿水管噴灑花盆,右手拿發光裝置高舉對著鏡頭約4秒後就放下手。 15 000000000.978799.mp4 影片全長33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29:51」,有一男子拿著發光裝置照射鏡頭數秒後放下。 16 000000000.081893.mp4 影片全長39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31:30」,有一男人在行走,抬頭看鏡頭並舉起右手比中指。 17 000000000.809850.mp4 影片全長1分33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36:25」,有一男人走出,手拿發光裝置,將發光裝置高舉對著鏡頭一會後,來回走動數次,走動時仍將發光裝置高舉,之後放下手走回屋內。 18 000000000.548974mp4 影片全長1分4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14:34」,有一男子嘴巴咬著左手食物,接著抬頭對著鏡頭,舉起右手比中指晃動數次,再比小指、再比中指後放下右手。男子轉身背對鏡頭,輪流舉起右手或左手,比出小指、中指等手勢。 19 000000000.458689.mp4 影片全長30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23:45」,有一男人手拿發光裝置對著鏡頭。 20 000000000.558802.mp4 影片全長18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13:10」,有一男子左手拿著盆栽、右手拿著發光裝置照射鏡頭。 21 000000000.062259.mp4 影片全長31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15:18」,有一男子拿著發光裝置反覆照射鏡頭。 22 000000000.883965.mp4 影片全長1分57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48:04」,有一男子在打掃花盆間的土,之後轉身對著鏡頭說話(影片未錄製聲音),並同時舉起右手食指及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然後換比右手小指。接著舉起右手的掃帚對著鏡頭晃動,再換拿起藍色抹布,朝著鏡頭往上丟3次。 23 000000000.507016.mp4 影片全長58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12:18」,有一男子走出,抬頭對著鏡頭,舉起右手,先比中指、再比小指,然後換用左手食指及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再比小指。 24 000000000.607491.mp4 影片全長27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24:31」,有一男人在整理花盆,於畫面7秒時轉頭對著鏡頭比左手中指,接著轉身對著鏡頭,雙手依序比出小指、中指、小指,再把雙手食指及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數次,同時嘴巴有說話,接著再雙手比中指後,放下手背對鏡頭。 25 000000000.999052.mp4 影片全長18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46:23」,有一男人在整理花盆,整理完後起身,抬頭看鏡頭,右手先比中指、再比小指。 26 000000000.131008.mp4 影片全長48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44:54」,有一男子抬頭面向鏡頭,高舉右手掃帚轉動數次。 27 3A5DF972BF47C14FF42223F36CECF1CD594F3444.mp4 影片全長22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27:34」,有白光晃動。 28 000000000.002783.mp4 影片全長31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29:33」,有一男子抬頭面向鏡頭,舉起左手食指及中指放在頭部位置晃動2次、再比中指、再比小指,同時有張嘴說話(影片未錄製聲音)。 29 000000000.291572.mp4 影片全長25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04:00」,有白光閃爍。 30 000000000.973814.mp4 影片全長30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24:02」,有一男子抬頭面向鏡頭,先舉起右手比中指,再比小指。 31 000000000.005706.mp4 影片全長39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40:44」,有一男人從畫面左側走出到畫面中央時,停下腳步、臉朝鏡頭、右手高舉中指約3秒後放下手,再往畫面右側走去。 32 000000000.305650.mp4 影片全長1分11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16:39」,有一男人從畫面左側走出時,頭看鏡頭,邊走邊將右手比出食指及中指在頭部位置晃動數下,之後轉身搬動盆栽完畢,再轉身面朝鏡頭,先用雙手比出食指及中指在頭部位置晃動數下,並說話(影片未錄聲音),再用雙手比小指,再用雙手比中指,再用雙手比出食指及中指在頭部位置晃動數下後,轉身離開。 33 35CA4335C0000000BB1D423D94A30C9A328A4204.mp4 影片全長16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07:30」,有白光閃爍。 34 000000000.206248.mp4 影片全長33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36:50」,有一男子拿著水管朝鏡頭噴灑直至畫面結束。 35 000000000.259426.mp4 影片全長30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33:44」,有一男子背對鏡頭整理花盆,然後轉身抬頭面向鏡頭舉起左手比中指2次,再舉起雙手比中指1次後,蹲下整理花盆。 36 000000000.345570.mp4 影片全長57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31:57」,有人手拿發光裝置照射鏡頭,但無法辨識該人之性別。 37 281806A65A8F26FC7D16F77E047632B7678C1079.mp4 影片全長6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56:19」,有一雙手放置一個物品,該物品發出白光閃爍。 38 8FDEDBF73BBD123AC112DE8E5A4E10EF00000000.mp4 影片全長31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38:44」,有白光閃爍。 39 000000000.670295.mp4 影片全長1分10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47:10」,有一發光裝置間歇性發出白光,直至畫面結束。 40 000000000.524910.mp4 影片全長33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50:24」,有一發光裝置於影片6秒時發光白光,直至畫面結束。 41 C6660BCA8C3340F18187C366EF7C3965CE073D05.mp4 影片全長36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35:57」,有白光閃爍。 42 35E8C548BFAFZ0000000000A68DEC10C2E2BCE63.mp4 影片全長1分18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56:01」,有白光閃爍。 43 31C4B881B96Z0000000000CB9A3D77EEB369E122.mp4 影片全長11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09:11」,有白光閃爍。 44 000000000.047079.mp4 影片全長2分26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24:46」,有一男人手拿發光裝置照射鏡頭數次,之後搬動花盆,再將發光裝置照射鏡頭後,拿出水管噴灑花盆直至影片結束,噴灑同時,有將發光裝置再照射鏡頭一次。 45 000000000.405139.mp4 影片全長3分8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29:35」,有一男人左手拿發光裝置、右手拿水管噴灑花盆,期間轉身抬頭將發光裝置對著鏡頭8次。 46 000000000.050273.mp4 影片全長1分9秒,畫面左上角時間顯示「0000-00-00 00:39:00」,有一男人手拿發光裝置來回走動,於影片41秒至50秒時,有水噴向鏡頭,之後男人向花盆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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