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EV-113-南小-1756-2025011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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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被 告 陳慧琳即陳柳臻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 月15日下午1 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545元,及自民國113 年 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 113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