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EV-113-南小-1756-2025011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被   告 陳慧琳即陳柳臻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 月15日下午1 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545元,及自民國113 年   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   113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