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EV-113-南小-1758-202501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純秀 馬明豪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 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所為之給付,除新臺 幣(下同)82,56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2.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14年1月28 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外,尚有短少利息3元。該短少利息3元, 究係如何發生,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