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EV-113-南小-1758-202501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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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純秀 馬明豪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 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所為之給付,除新臺 幣(下同)82,56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2.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14年1月28 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外,尚有短少利息3元。該短少利息3元, 究係如何發生,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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