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EV-113-南小-1763-2024121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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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宇淏即鄧振家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 第2275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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