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EV-113-南小-1767-2025022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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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7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複 代理人 施柏丞 被 告 沈廷芳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7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5日下午3 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67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85%,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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