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3-南小-1777-2025020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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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机淑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段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7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