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EV-113-南小-1778-2025012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林渝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7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31元,及其中新臺幣234元自民 國113年7月15日起;其中新臺幣49,497元自民國113年8月15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