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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EV-113-南小-1790-20250212-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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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鍾承銘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9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135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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