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EV-113-南小-1792-2024122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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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馥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50,196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利率19.89%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 年12月18日前之利息為157,74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 )後,總額為207,93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939元 ,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 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迄日 利率 請求金額 利息 50,196元 95年11月22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 19.89% 87,668元 利息 50,196元 104年9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18日 15% 70,075元 合計 157,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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