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EV-113-南小-1797-202502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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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797號 原 告 陳佳蕙 被 告 黃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 字第151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 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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