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NEV-113-南小-1803-20250102-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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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803號 原 告 劉筱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宛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0820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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