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3-南小-1810-2025020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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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郭齡珠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真 住同上 被 告 高連慶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