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EV-113-南小-1815-2025021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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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8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蘇偉譽 被 告 蔡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450元,及其中新臺幣4502元自民國1 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