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3-南小-1817-2025020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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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郭育誠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電話:00-0000-0000*136、00-0000-0000*000 0 被 告 卓錦良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1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通 譯 陳瑩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