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EV-113-南小-1827-2025022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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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8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陳商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2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書記官 沈佩霖 通 譯 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 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沈佩霖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