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EV-113-南小-1829-2025030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829號 原 告 人間清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啟淵 訴訟代理人 楊登安 被 告 蘇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82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年3月3日上午09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