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EV-113-南小-538-20241118-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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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38號 原 告 鄭清福 被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被 告 歐陽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歐陽俊德住所「臺南市○○區 ○○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