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EV-113-南小-667-2024111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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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67號 原 告 高雅慧 被 告 許家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 年度附民字第4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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