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剩餘儲值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EV-113-南小-717-2025012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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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717號 原 告 黃鈺涵 訴訟代理人 鄭宏龍 被 告 柯錦鳳即安南租書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儲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起訴前,是否曾以自己之名 義請求被告返還儲值金,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 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