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剩餘儲值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EV-113-南小-717-2025012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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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717號 原 告 黃鈺涵 訴訟代理人 鄭宏龍 被 告 柯錦鳳即安南租書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儲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起訴前,是否曾以自己之名 義請求被告返還儲值金,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 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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