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EV-113-南小-810-2024111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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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8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陳冠評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4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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