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EV-113-南小-902-2024100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胡守稷 路116巷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 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宣判期日原訂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6時整,然該 期日因山陀兒颱風來襲,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