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EV-113-南小-926-20241220-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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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